【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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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长江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和《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武科规〔2023〕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现将规范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信息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范围及证明材料要求
(一)名称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外品牌名称变更。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
(二)场地面积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地址上,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变更后孵化面积内在孵企业数量相关条件需符合对应认定办法的要求。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增减场地面积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及名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场地位置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场地地址的,与原场地不能跨区,且新增后孵化场地(不同地址)不超过3个;更换场地地址的,不支持跨区更换场地,更换后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量相关条件需符合对应认定办法的要求。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变更场地后场地地址及面积、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及名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运营主体变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由所在区科技部门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新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在孵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发生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且运营场地地址同时变更的,须重新进行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者备案(众创空间)。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名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运营主体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科技部门报告,区科技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集中组织审核和实地核查后,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变更后符合市级认定(备案)标准的,作出变更处理;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审核情况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二)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应切实加强运营管理,按要求上报相关年报(半年报)数据,并积极参与年度绩效评价。其中,新增场地地址的,新增场地地址部分的孵化成绩不纳入变更当年度绩效评价范围。
(三)请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区科技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变更材料的审核指导和及时上报,做好信息变更后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和绩效评价、数据填报等工作的跟进服务。
三、联系方式
地址: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522室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6日